重要提示
    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行字[2001]98号文批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相结合的方式。 对机构投资者的网 下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 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 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中信国安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公募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询价区间请投资者 留意于2002年4月23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公募增发A股 询价区间公告》。
    5、 符合本次发行办法的规定且报价高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的申购为有 效申购。
    6、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
    7、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如在股权登记日(2002年4月22日)持有发行人 社会公众股股份,则其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进行。原流 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如果不参加网下申购,则其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 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8、本次发行后对公司原上市A股股票不进行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4月22日。
    9、本次发行期间,自询价区间公告日2002年4月23日 (T-1日) 起至发行结果 公告日2002年4月29日(T+3日)上午10:30停牌。
    10、在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注意本公告中关于申购时间、申购程序、申购 数量、申购价格区间、配售办法与定金缴纳的具体规定。
    在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将其应缴纳的定金在申购日4月 24日(T日)下午3: 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将其应缴纳的认购股款在网下缴款截止日4月30日(T +4日)下午4: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 凭证。
    11、本次发行的新股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 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有关事宜作扼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阅读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公募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 。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及 时公告,请投资者留意。
    14、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在下述网址查询:
    http://www.p5w.net 和http://www.cninfo.com.cn
    定 义
    除非特别提示,为表述方便,本《网下发行公告》中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发行人/中信国安:指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指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了A股股东账户、 依据《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
    原流通股股东:指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信国安流通股股东。
    其他公众投资者:特指参与网上申购,除原流通股股东以外其他在深交所开立 了A股股东账户的境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和法人。
    本次发行:指根据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15日召开的 200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7,000万股的 行为。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次发行办法的规定且报价高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的 申购。
    优先认购权: 指原流通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有优先获得配售的权力。
    可优先认购的股数:原流通股股东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的持有股数×0.2 , 计算结果取整数(舍去小数点后数字)。
    一、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 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A股发行总量不超过7,000万股。其中网上向原流通股股东、其他公众投资 者发行的数量拟订为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数量拟订为本 次发行总量的40%。最终发行量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告。
    3、发行地区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4、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
    5、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采用在一定的询价区间内询价发行,申购价格询价区间的上限为股权 登记日前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下限为股权登记日前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 的80%。具体申购价格区间将于2002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最终发行价格将通过网上和网下申购的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至低的顺序计 算每个价位及该价位以上的累计申购总量,按照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由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6、回拨事宜
    本次发行拟定通过网上发行的股份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下发售的股份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40%。视实际申购情况,根据网上、网下配售比例基本相当的原则 按如下办法回拨:(1)若网上有效申购不足,网下超额认购, 则网上剩余部分向 网下回拨;(2)若网下有效申购不足,网上超额认购, 则网下剩余部分向网上回 拨;(3)若网上、网下均超额认购,则通过回拨机制, 使网上其他公众投资者和 网下机构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7、股权登记日:2002年4月22日(T-2日)。
    8、网下申购日:2002年4月23日、24 日(T-1日、T日):即询价区间公告日 至申购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则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进行申购。
    9、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股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 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二、申购方式
    本次发行参与网下申购的只能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原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 者和原流通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 申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如在股权登记日(2002年 4月22日)持有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份, 则其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下 申购的方式进行。原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如果不参加网下申购,则其优先认 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对网下机 构投资者有效申购的簿记结果和对网上有效申购的统计结果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并 根据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于4月29日(T+3日)公告。
    发行价格确定后,向申购价格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按一定的标准 配售股票,具体处理原则是:
    1、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根据回拨原则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量时, 机构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
    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发行量时:
    (1)原流通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首先获得配售。
    (2 )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及原流通股股东超过其优先认购权股数的有 效申购共同按比例获得配售,配售比例等于根据回拨原则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 中尚未配售出的股票数量除以上述有效申购总量。
    若按上述原则需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比例配售,在实施比例配售时取整数股,申 购中产生的零股将由承销团包销。
    发行价格确定后,如果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全部满足后,本次发行仍有剩余 股份,则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进行余额包销。
    三、申购价格和股数的规定
    1、网下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 对股票二级市场走势 和对中信国安成长性的判断,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 位),每0.01元为一个申报价位,申购价格区间之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2、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在询价区间内以不同的价位最多作5次申购,每个申购价 位上的申购数量下限是10万股,超过1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在每个申购 价位上不设申购数量上限(每个机构投资者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数量 700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有发行人流通股票最大数额的限制并自 行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其管理的每只基金于申购当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市值及其本次申购的价款合计不超过该基金申购日前最新公布的净值的10%, 且保证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于申购当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及其本次 申购的股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参与网下申购的原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获得的配售中, 首 先满足其优先认购权配售,如果其最终获配售的股数小于其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 数量乘以0.2,则其获售的均为优先认购权部分的配售;如果其最终获配售的股数大 于其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乘以0.2,其优先认购权部分已经获得足额配售,大 于部分的配售是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配售。
    4、填写申购表时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写、未签章、 填写不清或未按时递交 的申购表无效。每位机构投资者只能申报一张申购表,一经申报不能撤单。
    四、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中信国安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股票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2002年4月24日(T日)前(含T日) 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代办处办妥股票账户的开户手续。
    2、申购
    有意申购本次中信国安股票的机构投资者须填写且只能填写一张《中信国安增 发A股预约申购表》(以下简称《预约申购表》,见附件), 并根据其申购总量按 照每申购1股缴付6元定金的标准缴纳足额定金。
    机构投资者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4月24日(T日)下午3:00 时前将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后的《预约申购表》、定金付款凭证、 深圳A股股票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传真至主承销 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机构投资者,除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传真至 主承销商外,还需要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上述文件须在T+2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寄出时间以 邮戳为准(通信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 18层银河证券投行部 邮编:“100031”。请在显要位置注明“中信国安增发申购表”字样)
    3、 缴纳定金
    ( 1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定金(缴纳标准见“申购”)须在 2002年4月24日(T日)下午3:00时前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首体支行
    户 名: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 8812324000216
    (2)提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逾期缴纳定金的申 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3)对于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其缴纳的定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股款;
    (4)对于未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 其缴纳的定金将在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划出返还;
    (5)在申购期间定金不计息,所得利息归发行人所有。
    4、机构投资者收取《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缴纳足额认购资金
    (1)发行价格确定当天4月29日(T+3日),主承销商将以传真方式向获得配 售的机构投资者发出《中信国安增发A 股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 知书》),《通知书》中将确定该投资者可认购的股票数量,及尚需补交的认购股 款;
    (2)收到《通知书》后,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2年4月30日(T+4 日)下午4:00时前将其应缴纳的认购股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同 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传真上须注明“中信国安增发认购款”及该机构投资 者名称。
    通信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18层银河证券投行部
    邮编:100031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首体支行
    户 名: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 8812324000216
    (3)提请认购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在接到主承销商发出的《 通知书》后,除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时间补足认购股款,其所缴 纳的定金将不再退还,其认购同时将转为无效申购,其所认购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 销,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配售
    1、公布最终发行价格及配售比例
    2002年4月29日(T+3日),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最终发行价格和对网上、 网 下申购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股票数量和比例。
    2、股票配售
    2002年5月8日(T+5日),深交所将按照配售结果向各获配账户配售股票。
    3、确认认购股数
    机构投资者根据最终定价和主承销商的《通知书》中规定的获配售的股票数量 确认认购股数。
    4、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如持股数量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以上(包括5 %),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有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请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联系。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发行人拟于2002年4月22日(T-2日))9:00—13: 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 和中国银河证券网 ( http: //www .chinastock.com.cn)举行网上路演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七、费用
    本次对机构投资者发行不收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八、发行人及主承销商
    发行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国安大厦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08037
    传真:(010)65061482
    联系人:许前喜、宣燕敏、高翎
    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18层银河证券投行部
    邮编:100031
    电话:(010)65953759、65953760
    传真:(010)65953762、65067443
    联系人:王海明、何斌辉、顾颖颖附件: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增发A股预约申购表重要声明
    本表经机构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 章后传真(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即构成其向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发出的、对申购者具 有法律约束的要约。
    (以下部分可不回传)
    填表说明:
    1、 欲认购中信国安本次增发的A股的机构投资者, 可以从报纸上剪下该表。 本表可放大复印,但填写过程中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2、 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有关发行价格、申购数量等条件的规定,并注意按 时缴纳申购定金。
    3、 本表一经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对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不可撤回的要约。机构投资者须认真填写该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因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主承销商恕不负责。
    4、 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 主承销商接受各类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02年4月23日至2002年4 月24日下午3:00。 机构投资者必须在上述指定时间之内将本表签字盖章后连同加 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A股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划款时注明股东名称和“中 信国安申购定金”字样)按照指定的联系办法传真至主承销商。
    发送传真10分钟后请通过电话查询是否收到。
    6、主承销商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18层银河证券投行部
    接收申购表的指定传真和电话号码:
    第一组:传真:(010)65953762,电话:(010)65953759,联系人:何斌辉
    第二组:传真:(010)65067443,电话:(010)65953760,联系人:顾颖颖
    第三组:传真:(010)65061483,电话:(010)65953761,联系人:王海明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4月20日 200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