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联”)经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协商,自2004年2月1日起,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服务协议框架内容向中信集团提供客户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的呼入、呼出、人员培训等服务。鉴于本次服务覆盖区域范围较广、服务内容多且需经常调整,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提供的运营服务内容确定最终服务价格。北京鸿联与中信集团于2004年12月10日在北京就上述交易正式签订了《客户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协议》,确定至2004年12月31日的运营服务总价款为3,729万元。上述事项为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崔建民、付洋、高潮同意本次交易。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1、北京鸿联基本情况:北京鸿联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村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颖,主营业务为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2003年末净资产为6,630.68万元,2003年度净利润为2,917.48万元。
    2、中信集团基本情况:中信集团注册资本为300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军,主营业务为银行、证券、信托、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等。2003年末净资产为466.86亿元,2003年度净利润为16亿元。
    3、关联关系
    北京鸿联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集团为中信国安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中信国安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控股母公司中信国安有限公司50%的股份。
    二、关联交易标的:客户服务中心运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的呼入、呼出服务。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签约双方:提供服务方为北京鸿联,接受服务方为中信集团;
    2、交易标的:客户服务中心运营服务;
    3、运营服务期限: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4、定价政策及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交易金额为3,729万元;
    5、交易结算方式:在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中信集团向北京鸿联以现金方式支付;
    6、协议生效条件: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中信集团是国际化大型跨国企业集团,2003年度净利润为16亿元,董事会认为中信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形成坏帐。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北京鸿联的正常业务,对北京鸿联及本公司有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崔建民、付洋、高潮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公平合理,同意该项交易。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客户服务中心运营服务协议
    2、独立董事意见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