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01)临执字第175号]。现就山东省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工搪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390万股法人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9%)被依法拍卖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临沂市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院(2001)临经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8月14日向临沂工搪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临沂工搪公司履行义务,但临沂工搪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临沂市中院于2002年6月18日委托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对临沂工搪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390万股依法拍卖。2002年7月8日,买受人深圳市泉来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爱邦贸易有限公司以218.4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临沂市中院裁定,依法拍卖的临沂工搪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390万股中的305万股归买受人深圳市泉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85万股归海南爱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本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按照深交所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列举了信息披露所需资料的清单,并通过临沂市中院经办人员向被执行方和买受方联系希望获取相关资料,但一直未果。因此,目前本公司对临沂工搪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被依法拍卖的原由及买受人的基本情况因无法获取相关资料无法详细披露。
    特此公告
    
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