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的规定,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勤律师”)特派穆铁虎律师出席西南 化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勤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2年5月24日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02年5月24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2002年5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
    5、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勤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律师 见证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5月24日董事会决议、2002年5月24日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02年5月28 日以 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如地 召开。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人股股东公司证明、授权代表证明及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社会公众 股东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2002年6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30,547, 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9 %;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勤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穆铁虎    日 期: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