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受理基本情况
    2000年3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授权开行成都分行, 就本公司对什化集团担保 一事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00年3月18日收到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成都分行),法定代表人杨刚才( 行 长),委托代理人王守祥(开行成都分行职工)、袁晓涛(开行成都分行职工); 被告 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化机),法定代表人蔡挺(董事长)、委托代理 人邹卫东(西南化机职工)、黄南铨(西南化机职工)。
    纠纷起因:公司于1994年1月、1995年8月和1995年12月为四川什化集团公司技 改贷款提供担保。国家开发银行同期向什化集团发放贷款三笔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 1999年9月,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99)12号文,什化集团宣告破产, 国家开发银行获得清偿1,436,633.02元,未获清偿贷款本息19,405,279.37元。 为 此,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承担未 获清偿部分的担保责任及本案诉讼费用(该诉讼自公司2000 年中期报告开始在历年 定期报告中均作了披露)。
    三、判决情况
    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2月27日判决[2002年3月22 日收到民事判 决书]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与什化集团、西南化机所签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均合法 有效。西南化机对什化集团的借款应承担保证责任,现什化集团破产还债程序已终 结。对国家开发银行未获清偿部分,西南化机承担清偿责任。判决本公司偿付开行 成都分行款19405279.37元及负担本案受理费109040元。
    我公司认为,法院对该案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有误。目前,公司正积极准备 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本公司连年亏损,在有关金融机构借款均已逾期且无力偿还( 逾期情况在 历年定期报告中均有披露),目前已涉诉及裁决的有:
    1999年2月向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其中300万元未还,2002年元月经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由我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1999年12月,由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担保,向德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借款 600 万元,制作了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由于我公司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市信托投 资公司据公证文书向德阳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公司在2001年度另有6起因小额借款及货款未付的涉诉事项,共涉及金额152 万元,已偿付20万元。
    我公司控股股东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府函[2001]28号《关于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工作 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市政府积极帮助协调金融机构变更承债主体和或有负债问 题,不因或有负债问题使蓝星总公司及西南化机受损失”的精神,德阳市人民政府 正在积极与开行成都分行进行协调。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预计,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