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修改已公告的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5月26日上午9:00时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中国蓝星总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蔡挺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793.986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2.91%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2.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3.审议并通过2005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大会决定,2005年度未分配利润由于基数较小不分配,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大会同意董事会按期进行换届,对第五届董事会圆满完成历次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任务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对全体董事三年来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及规范运作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任建明、高建军、曹先军、孙卫、李晋敏、崔建霖、赵光、张小军、伍桂松(女)等九人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任建明,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高建军,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曹先军,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孙 卫,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李晋敏,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崔建霖,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赵 光,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张小军,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伍桂松,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选举,朱玉生、王丽莎(女)、朱志忠等三人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朱玉生,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王丽莎,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朱志忠,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另外,推选高向阳、王春江为职工监事。
    11.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经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人民币,全年共计24000元(按月发放,含税)。
    1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2793.98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大会决定,继续聘请中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川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蓝星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