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1998年1月向江苏无锡腾跃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公司) 借 款400万元,其间除偿还76万元外,迄今尚未还完。 腾跃公司以本公司和德阳市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我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942,768.90元,并要求国资公司应负连带偿 还责任。
    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国资公司持有的我公司国家股股份已被冻结1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6%)。
    特此公告
    
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