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101,074,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8%。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龙兴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及议案,经过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票101,074,90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二、通过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票101,074,90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通过收购秦川集团持有的陕西秦川格兰德机床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大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放弃了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且未将其持有股份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同意票80,447 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上述第一、三项议案详细内容见2002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第二项议案详细内容见2002年6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郭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