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2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会议提示性公告刊登于2002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2002年9月20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101,074,9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8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层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了投票权;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郭 斌    二ΟΟ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