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人员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胡弘先生、谭明先生、付林兴先生、吴康先生、马志云先生、田沙先生、毛丰女士的个人履历及其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关于聘任胡弘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谭明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付林兴先生为财务总监、吴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马志云先生为副总经理、田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毛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以上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吴序堂、董建瑾
    20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