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 提高监事 会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在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监事会会议的指定联系人。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通知与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形式进行。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 开由召集人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议时, 召集人应在十个 工作日内着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董事 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 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成员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
    (三) 对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 经营班子提供 咨询意见;
    (四) 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监事会认为需委托会计师、审计师、 律师事务 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由召集人签发, 由指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 人员并做好会议准备。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和方式: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送达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 召开3日前送达监事。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信函、电报、传真、专人送达 等)。
    会议通知以信函方式寄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通知日期;会 议通知以电报或传真送出的,自电报和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通知日期;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通知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的议案, 应 预先提交指定联系人,由指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召集人审阅,由召集 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二条 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原则上都应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 议案,召集人应在收到议案后的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不得压而不 议又不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活动范围、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和议事内容;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在监事会会议上口头提出议案, 由监事会 会议审议。监事口头提出议案时,应将议案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如果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于会前一天书面通知指定联系人。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采用盖章方式时,其印鉴必须和该监事事先预留在董事会秘书处的印鉴一 致。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事因故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可 以指定一名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召集人无故不履行责任,亦未指定具 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和主 持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 对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策略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对财务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三) 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情况进行检查,提出监督意见;
    (五) 监事换届、向股东大会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
    (六) 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七) 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九) 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商议与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在达 到法定到会监事人数时,该次监事会会议即是有效会议。
    第二十一条 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 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 应就决议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或弃 权,由记录人记录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以赞成票数总数计算通过票数。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 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 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发表表决意见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列席 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作出监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二十七条 监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 否则视同放弃本 次会议中的监事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 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指定联系 人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 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 说明会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和投票表决的事项的内容, 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 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 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予以说明;
    (六)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指定联系人负责记录。 指定联系人因故不能记 录时,由指定联系人授权代表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指定联系人和记录员都 应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指定联系人保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 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指定联系人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办理有关公告的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监事会可适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