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在2002年3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 会根据上述公告于2002年4月8日如期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为在2002年3月29日(公 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总数405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公司股东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审议后决议将临时提案交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2002年3月27 日的《 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列明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出提案的公司股东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 案的股东的资格要求。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明的各项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合 法;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猛(签字)
    20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