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4月8日上午在北京 友谊宾馆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鹰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05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会议以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0%, 4050万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弃权,审议未通过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董事会提出);
    2.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012.5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75%,于2002年3月22日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见 本公司2002年3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临时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告)。对该议案,会议以3133.0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股份的77.36%,916.92万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3.会议以405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1500元(含税);
    4.会议以3133.0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77.36% ,0 股反对,916.92万股弃权,审议通过《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会议以405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的报告》;
    6.会议以3133.0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77.36% ,0 股反对,916.92万股弃权,审议通过《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暨2001年度的监督专 项报告》;
    7.会议以3133.0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77.36% ,0 股反对,916.92万股弃权,审议通过《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会议以405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9.会议以3133.0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77.36% ,0 股反对,916.92万股弃权,审议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1年实现净利润1903.88万元;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计190.39万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计95 .19万元;公司提取储备基金255.66万元,提取企业发展基金255.66万元;加上调整 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1822.10万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929.08万元。
    根据公司情况和发展需要,以2001年末公司总股本5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送现金人民币1.40元(含税),末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10.会议以3133.0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77.63%,0 股反对,916.92万股弃权,审议通过《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11.会议以405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 股反 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具体说明见本公 司2002年3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第三届十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
    12.会议以405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 股反 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2001 年度向中瑞华恒信 会计事务所总计支付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作为其为公司提供2001年中期审计、 2001 年年度审计、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的报酬。
    13.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012.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75%,于2002年3月22 日提出关于增选章禾先生和柳志伟先生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对该议案,会议以逐项投票方式表决。
    以3133.0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77.36%,916.92万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增选章禾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1012.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25%,2120.58 万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52.36%,916.92万股反对,审议未通过 增选柳志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4.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012.5万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8.75%,于2002年3月22 日提出关于同意莫道明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 案。对该议案,会议以405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的徐猛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规、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