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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四川圣达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2-03-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02年3月26 日以通讯方式 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经审议,认为本公司股东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董事会提交2001年度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以及这些提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本董事会将该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提交给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这些临时提案包括:

    (1) 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内容见附件。

    (2)增选章禾先生和柳志伟先生为公司董事。

    该议案由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以该股东提出的“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为进行表决的前提。

    (3)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莫道明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由于上述临时提案的提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题增加为十四项,分别 为: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提出)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提出)

    (3)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4) 审议“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 审议“董事会关于执行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情况的报告”

    (6) 审议“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暨2001年度的监督专项报告”

    (7) 审议“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 审议“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9) 审议“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0) 审议“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11) 审议“董事会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12) 审议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增选章禾先生和柳志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同意莫道明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其中第(2)、(13)、(14)项为新增临时提案。除此之外,公司“2001 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该次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不变。公司“2001年度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见2002年3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7日

    附董事侯选人简历

    章禾,男,汉族,1961年3月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光大 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南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洋浦吉晟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柳志伟,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获 硕士学位;曾任上海长信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维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怡威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附件

    

修订《公司章程》的草案

    1. 《公司章程》原第五条内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6号湖北大厦1701室,邮政编码:100081。”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百花商务大厦4 层, 邮政编码:100081。”

    2. 《公司章程》原第十八条内容为:“公司的股份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集中托管。”

    现修改为:“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 管。”

    3. 《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内容如下:

    股东各方为:

    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12.5万股,占总股本的18.75%;

    大隆技术公司持股916.92万股,占总股本的16.98%;

    中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65.89万股,占总股本的16.035%;

    怡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65.89万股,占总股本的16.035%;

    深圳市巨擘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88.8万股,占总股本的7.2%;

    境内社会公众持股13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4. 《公司章程》原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五项,内容为:“(五)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5. 《公司章程》原第三十五条第六项2. (3)内容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现修改为“2.(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6. 《公司章程》原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二款, 内容为:“为保证股东享有的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包括设置专 人负责对外与股东建立经常性联系并及时将股东的意见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 沟通渠道包括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互联网等。”

    7. 《公司章程》原第三十七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董事、监事、 经理执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8. 《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内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9. 《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内容为:“(一)董事人数不 足5人时;”

    现修改为:“(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10. 《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九条增加第三款,内容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 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11. 《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一条在第一款第(六)项后,增加第二款,内容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12. 《公司章程》原第五十六条内容为:“董事会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公司未 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董事会人数不足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3. 《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九条内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 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14. 《公司章程》原第六十三条,内容为: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持 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

    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15. 《公司章程》原第六十七条内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一个股东提名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多个股东共同提名,每一个单独提名股东或多个共同提名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不超过两人。

    监事候选人的其中三名,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一个股东提名或合并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多个股东共同提名,每一单独提名股东或多个共同提名股 东提名监事候选人不超过一人;监事候选人的其中两名,由公司工会根据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结果在公司职工代表中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一个股东提名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多个股东共同提名,每一个单独提名股东或多个共同提名股东提名 董事候选人不超过三人。

    监事候选人的其中两名,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一个股东提名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多个股东共同提名,每一单独提名股东或多个共同提 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不超过一人;监事候选人的其中一名,由公司工会根据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结果在公司职工代表中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6. 《公司章程》原第六十八条内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 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其他临时股东大会除审 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外,审议其他事项时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禁止通 讯表决的事项。”

    17. 《公司章程》原六十九条内容为:“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 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现改为:“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时,清点人代表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8. 《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内容为:“董事会就本条第一款的有关 联关系事项作出决议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参加表决,也不得作为未出席董事会 的董事的代理人参加表决,且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现修改为:“董事会就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联关系事项作出决议时,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参加表决,也不得作为未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代理人参加表决,且该决议 必须经全体有权参加表决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9. 《公司章程》原第八十四条内容为:“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 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 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现修改为:“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程第八十三条所 规定的披露。”

    20. 《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九条因排版、打字原因遗漏,现根据《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补正其内容如下:

    “第八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21. 公司章程》原第九十条,在第一款后增加第二款,内容为:“公司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有关董事的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致的风险。”

    22. 在《公司章程》第五章中新增第二节“独立董事”,原第二节“董事会” 顺延为第三节,其后的各节、条次序顺延。新增的第五章第二节内容如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及更换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二)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三)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免职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 明。

    (四)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人数的 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权外, 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除按相关法律、法则、 规章的规 定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的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 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九十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 要的条件:

    (一)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 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23. 《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三条(现第一百条)内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设独立 董事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24. 《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七条(现第一百零四条)内容为:“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改为:“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有权决定单个项目所涉资金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30%的风险投资方案,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重大风险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本条所指风险投资的范围包括:

    (一) 对其他公司的股权长期投资;

    (二)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

    (三) 为其他企业融资提供财产保证;

    (四) 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投资项目;

    (五)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确定属于风险投资的其他投 资项目。”

    25.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二条(现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 内容为:“(五) 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召开时。 ”

    26.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三条(现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内容为:“如 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 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现修改为:“如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 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27.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九条(现第一百一十六条)内容为:“董事会会 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 限不少于十年。”

    现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28.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三条(现第一百二十条)内容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包括: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29.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四条(现第一百二十一条)内容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 的报告和文件;

    (二)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负责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的保管;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现修改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并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保证其准确性;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 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所 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 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0.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二十八条(现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为:“监事由 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为三名;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人数的为两名。”

    现修改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 为两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的为一名。”

    31.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条(现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为:“监事每届 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现修改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32.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四条(现第一百四十一条)内容为:“公司设 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现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33.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九条(现第一百四十六条)内容为:“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为:由三名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 事可书面提出议案,也可在监事会会议上口头提出议案,由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 口头提出议案时,应将议案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上。”

    现修改为:“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两名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会会 议。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书面提出议案,也可在监事会会议上口头提出议案, 由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口头提出议案时,应将议案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上。”

    34.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二条(现第一百六十九条)内容为:“公司解 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 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现修改为:“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其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35.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五条(现第一百七十二条)内容为:“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或以传真方式送出或以公告形式进行。”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36.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七十条(现第一百七十七条)内容为:“公司指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修改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

    37.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九十三条(现第二百条)在第一款后增加第二款, 增加内容为:“公司可另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并应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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