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北京隆 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1.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2. 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3. 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4. 本人与北京隆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 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 担任北京隆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李步云    二OO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