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但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30日
    2.召开地点: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3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光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1,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75%。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8,5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47.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42,41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52.36%。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未能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豪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关于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中豪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接受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4月28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的2005年第5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30日上午10:00在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37楼会议室召开。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公司股份8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3名及董事会秘书。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规定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因赞成票未达与会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未获通过。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中豪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经办律师: 黄 兴 旺    邓 世 燕
    2005年5月30日
    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