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3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5层)召开。董事长李泉生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指定董事张明伟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7322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会议以7322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会议以73224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吕琰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琰律师出席见证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在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5层召开的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和有关资料等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据此,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3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上海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告的内容于2003年9月30日在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5层如期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止至2003年9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出席了股东大会。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议案投票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吕 琰 律师
    20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