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零零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在2002年10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在2002年11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隆源双登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日如期在上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章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四人,均为在2002年11月22日(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总数453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明的各提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对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为(签字)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