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隆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隆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锦凯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0年12月8 日在北京市 友谊宾馆召开的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隆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 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11月4日通过决议,并于2000年 11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暨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8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本帐户登记证明、法人营业 执照、授权委托证明、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事项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40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400万股的75%, 符合《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表决。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书面方式进行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郭锦凯律师
    出具日期: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