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3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振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1,640.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情况:
    1、审议通过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的1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的0万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的1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的0万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的1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的 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的1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0%;弃权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3年本公司实现净利润–41,131,501.5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1,434,785.56元,2003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40,303,284.05元。大会同意董事会的提议,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及技术改造等原因,200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的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的1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本公司续聘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同意的1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同意的1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修改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9、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同意的11,640.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的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或代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大会同意董事会的提议,拟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每年3.8万元人民币的津贴。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报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指派岳秋莎律师进行了见证。岳秋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出具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2003年度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3、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