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编号为2006-019号的《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了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南宁办)与被申请人本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港国资委)、二审被上诉人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港经委)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间的诉讼事项。近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如下: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即:一、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二、变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贵港市红旗纸厂尚欠东方公司南宁办借款本金2659117.55美元及利息(利息包括逾期贷款的利息;至2001年3月20日欠息为1213755.48美元,以本金2659117.55美元为基数从2001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贵港经贸委负责清理原红旗纸厂财产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三、变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贵港国资局在接收红旗纸厂财产范围内偿付红旗纸厂在本案的借款本息。
    本次诉讼判决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