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胡凤滨律师、张迎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4月3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 议暨召开2000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01年5月10日在公司天伦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 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 代理人)共39名,代表股份127,749,8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2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
    (1)审议200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01年利润分配政策;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对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由两名监事清点、由见 证律师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200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获39张同意票,代表股份127,749,87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获39张同意票,代表股份127,749,87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获39张同意票,代表股份127,749,87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获39张同意票,代表股份127,749,873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01年利润分配政策。获39张同意票, 代表 股份127,749,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 弃权票。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39张同意票,代表股份127,749,87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39张同意票,代表股份127,749,87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郭晓萍女士获39张同意票,代表股份127, 749 ,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八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