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天伦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名,代表股份119,181,46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85 %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瑞民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119,181,469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2002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2、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 股,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3年财务预算报告。
    4、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02年度共实现净利润34,868,802.97 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份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486,880.30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1,743,440.15元,提取两金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9,638,482.5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28,130,947.19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57,769,429.71 元。
    由于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急需后续资金支持,为了广大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拟定200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于宁先生为公司董事;
    (2)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王云昆先生为公司董事;
    (3)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刘凤杰先生为公司董事;
    (4)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宋景祯先生为公司董事;
    (5)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赵瑞民先生为公司董事;
    (6)以119,181,469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高飞先生为公司董事;
    (7)以119,181,469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郭晓萍女士为公司董事;
    (8)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于郭大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9)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于徐殿国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了关于卢儒生、叶永茂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卢儒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以119,181,469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叶永茂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7、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1)以119,181,469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王理先生为公司监事;
    (2)以119,181,469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许广义先生为公司监事;
    (3)以119,181,469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孙敏强先生为公司监事;
    (4)以119,181,469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赵君先生为公司监事;
    (5)以119,181,469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 股,弃权0股,选举焦龙吉先生为公司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上述决议,经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胡凤滨、张迎泽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