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02年4月5日在本公司天伦酒店三楼会议室 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4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审议通过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
    五、审议通过关于受让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合资中方全部股权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受让黑龙江艾特马化纤有限公司合资中方全部股权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温如春先生辞去公司监事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赵君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通过《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发表本年度监事会独立意见:
    本年度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完成 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情况很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本公司2001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 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本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9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赵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会计师, 毕业于黑龙江省财政专 科学校财会专业,现任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财务科副科长。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监事会 组织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监事由 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 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五条 监事会的召开及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形 式送达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进 行。
    (四)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
    (五)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六)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的记载。
    (七)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15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行为
    第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执行。
    第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组织监事 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在执行监事会决议及履行监督职权时,有权调阅公司任何 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其认为需要的文件资料,有权听取公司董事、经理、 财 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相关汇报,必要时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协助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监事如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