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函[2005]第27号《关于同意受理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9月12日正式受理本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14.2.11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同意受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本公司按深交所要求补充提供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核准期限内。
    若在规定期限内本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