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7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5] 34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832证券简称:*ST龙涤)自2005年5月18日起暂停上市。现就公司恢复上市工作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1、年产2.5万吨的工业丝二期工程于2005年5月顺利完成试生产,产品质量、产能均达到设计要求。
    2、根据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省财政给予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补助资金5600万元,记入补贴收入,该资金以于6月到帐。
    3、董事会于2005年7月14日公告,根据公司财会部门对2005年上半年的业绩预测,预计上半年公司将实现盈利。
    4、公司已经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署了《恢复上市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目前公司中期报告审计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5、公司就恢复上市工作已经分别与券商、律师、会计师进行过多次沟通,并已于2005年8月2日召开了第三次协调会;针对公司各重要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正积极努力、为股票恢复上市而尽职工作。
    6、政府、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以及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和解问题。目前几方目标一致,谈判有所进展,但尚未取得书面文件。
    董事会按照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以恢复上市工作为重点、按照恢复上市工作需要、全力以赴、全面推进恢复上市工作。
    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实现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六) 因14.2.1条情形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七)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十)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依法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