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接本公司股东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函告,获悉该公司与远东铝业有限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远东铝业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冻结了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140,012,912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7%)中的70,012,9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9%),股份性质为限售流通股。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申请人远东铝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目前,除上述股权冻结外,本公司大股东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其余股份7000万股,因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人民币150,000万元进行质押担保,已于2006年9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
    本公司经向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了解:本次股权冻结事宜将会影响其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与进程,在相关事项未解决之前,日前公告的三个月内与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收购意向书的计划暂时停止,目前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正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相关事项。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