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此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着互惠互利,公平交易的原则,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 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于2000年12月25日在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签署了购销合同。 购销 合同内容是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除本公司正常生产能力以外的剩余原材料——液 氨,全年交易量视双方需求而定。2001年本公司向集团公司共销售液氨7311.10吨, 交易额共为9465973.61元。
    因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集团公司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使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实质系本公司向控股股东集团公司销售原材料——液 氨。
    二、关联方介绍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其法定代表人:张金成;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复合(混) 肥生产与销售、机械制造、科研开发、交通服务、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除外)、进口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料加工和“三来 一补”业务。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19亿元,利税911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状况
    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原材料——液氨,仅限于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能力以外 的剩余部分。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
    甲方: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和约签署的日期
    2000年12月25日
    (三)和约涉及的主要条款
    1、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
    甲方向乙方提供富裕的液氨,以供集团生产所用。该项关联交易具有连续性, 但全年交易的金额最高不多于1500万元。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
    2、交易的结算方式
    本协议所涉及的价款按照双方每次发生额,在乙方收到货物三日内,以人民币 形式一次性支付。
    3、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4、交易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协议均遵循如下定价原则
    (1)、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2)、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格(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
    (3)、推定价格(若无可比之当地市场价格)
    推定价格指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合理之利润所构成的价格。该项关联交易对非 关联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5、进行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此项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会对公司及非关联股东产生不良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间销售液氨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在2001年下半年发生的, 销售价格双方均参考市场价格,按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的,不损害双方的利 益。因股份公司下属三个分公司,股份公司汇总报表未及时发现关联交易额,公司 某些人员对一些法律法规掌握熟练程度不够,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学习 欠佳,未能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