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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G鲁西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2005-07-14 打印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分置改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对鲁西化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鲁西化工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保荐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保荐意见等文件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或负责。

    本所仅在鲁西化工提供文件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鲁西化工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鲁西化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鲁西化工股权分置改革资格

    1、基本情况介绍

    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126号、证监发字[1998]127 号文批准,由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其生产尿素、碳酸氢铵产品的鲁西化肥厂、东阿化肥厂两个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投入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公开发行人民币A种股票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0,000万股。

    2、公司历次并购及股本变动情况

    1999年5月31日,公司购并了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阳谷化工厂的第一期硫基N、P、K三元复合肥以及配套的硫磺制酸、余热发电生产线装置。2002年9月30日,公司购并了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鲁西复合肥生产线装置。

    2000年9月1日至9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28号文件批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新股1,59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增加股本1,590万元,配售后公司股本总额21,590万元。2000年9月22日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公司以实施配股后的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3846股,共转增股本33,215,350股,每股面值1元,共转增股本33,215,350.00元,变更后的股本总额为249,115,350.00元,已经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烟乾会验字[2000]31、35号审验。

    2003年5月1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9)145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2]20号批准,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吸收合并山东鲁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平化工”)。即向鲁平化工全体股东增发鲁西化工人民币普通股10,895,333股的方式,换取鲁平化工全部股份,注销鲁平化工独立法人资格,将其资产并入公司。吸收合并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260,010,683.00元,已经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一会验字(2003)第2-032 号审验。

    2004年5月,经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2003年末总股本260,010,683.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变更后的股本总额为312,012,819元,已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中和正信会验字(2004)第2-076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5年4月,经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2004年末总股本312,012,81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派1元(含税)。变更后的股本总额为405,616,665元。

    3、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说明以及公司上市以来的网上信息披露资料,鲁西化工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鲁西化工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

    4、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鲁西化工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鲁西化工的股票没有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情况,也没有其他交易异常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鲁西化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鲁西化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终止的情形。公司流通股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流通,非流通股暂不上市交易,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四、非流通股股东权属情况及关联关系

    1、鲁西化工截至2005年6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日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单位                                      股数(万股)   比例(%)
    一、非流通股东:                                 27,926.09       68.85
    1、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162.00       66.97
    2、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43.29        1.83
    3、其他法人股                                        20.80        0.05
    二、流通股                                       12,635.58       31.15
    其中:于2003年3月28日完成托管、按规定将在发
    行完成满三年可上市流通的个人股股票                  935.58        2.31
    合计                                             40,561.67         100

    2、公司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国有法人股股东----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化肥厂和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总公司东阿化肥厂为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企业;另外的四家法人股东龙口市河口成通达实业总公司、济宁市童装总厂、青岛市金口服装厂、山东省寿光市服装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非流通股东持股限制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05年3月31日,公司非流通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情况及权属争议。

    2005 年6月16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本公司所持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无权属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4、经本所律师审查,鲁西化工持未流通股份的发起人均为法人股东,均为在中国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的公司应终止的情形。

    5、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经本所审查,非流通股股东在此之前的六个月内也不存在买卖鲁西化工流通股的情形。

    据此,我们认为公司非流通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无权属争议,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

    1、以方案实施基准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支付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使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股的公司股票。

    2、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票中,于2003年3月28日完成托管、按规定自发行完成满3年方可上市流通的个人股股东,其所获股票的流通上市时间与其原有股份的获准上市时间一致,其余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股票在完成股权登记的次日起即可上市流通,非流通股股份同时取得上市流通权。

    3、现有全部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如下:所持公司股票在取得流通权后的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还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不减持;若在上述承诺期满后两年内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其每股价格不低于5.20元(约为截至2005年6月17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32%,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按规定对该价格进行相应处理)。

    4、改革后的股权结构将变化为:

                                                                                       方案实施后
                                                                                       (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
                                      方案实施前              支付/取得股数            得3股)
    持股单位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一、非流通股东:         279,260,843      68.848   -37,906,747   241,354,096      59.503
    1、山东聊城鲁西化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1,619,963      66.965   -36,869,577   234,750,386      57.875
    2、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432,880       1.832    -1,008,936     6,423,944       1.584
    3、其他法人股                208,000       0.051       -28,234       179,766       0.044
    二、流通股               126,355,822      31.152   +37,906,747   164,262,569      40.497
    其中:暂时锁定的个人股     9,355,839       2.307    +2,806,752    12,162,591       2.999
    合计                     405,616,665     100.000             0   405,616,665     100.000

    本所律师认为,鲁西化工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以及股份公司等各方利益,是切实可行的。

    六、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授权和批准

    1、2005年6月16日公司非流通股东达成协议,一致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签署了《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

    2、华西证券已按照证监发[2005]42号文的规定推荐鲁西化工作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

    3、鲁西化工于2005年7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决定于2005年8月16日召开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鲁西化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审查,上述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4、鲁西化工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了意见,认为该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等公司相关各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5、华西证券为《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出具了保荐意见,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 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鲁西化工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合理,华西证券愿意推荐鲁西化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6、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国家国资委批准,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国资委的批准情况。

    7、鲁西化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或认可。

    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流通股股东的特别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鲁西化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采取如下措施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1、鲁西化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决议,鲁西化工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实行类别股东表决,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鲁西化工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发布三次会议催告通知;

    4、鲁西化工独立董事于2005年7月13日签署了《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之独立意见》,鲁西化工独立董事向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权,并将在鲁西化工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三次征集投票权的催告公告;

    5、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知,鲁西化工将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具体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05年8月10日至8月12日、8月15日至8月16日的每天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8月10日9:30起至8月16日15:00止;

    6、根据鲁西化工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额外承诺(详细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鲁西化工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拟采取的上述旨在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措施符合《若干意见》、《通知》、《第二批试点通知》、《操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精神,相关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八、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鲁西化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出具保荐意见的保荐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之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与鲁西化工之间不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鲁西化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取得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待鲁西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可以实施。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意、黄萍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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