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资金占 用利息及其它损失约3010万元并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本公司与成都福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无效一案,本公司曾于今年6月7 日在《证券时报》上进行 过披露。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民初字第1号〕对该案 的民事裁定书。结果公告如下:
    1、准许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96306元,由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