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以(2000)东中法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对 我公司与北京华通理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我公司 于2001年6月9日对此作了公告。后北京华通理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结果不 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经二终字 354 号民事判决书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510元, 由上诉人北 京华通理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我公司已获得赛宝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颁发的ISO14001认证证书( 证书 编号:032001061);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福地日合偏光器件有限公司已获得赛宝 质量体系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CPR2001A194) 和质量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901Q10534R0M)。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