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2001 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贵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与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和验证。本律师已得到贵公司承诺及保证: 贵公司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律师依赖贵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 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贵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按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查阅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审查,贵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7 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 通告的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30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贵公司《公司 章程》。
    贵公司2001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13日上午9:00 在贵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经本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 合贵公司《公司章程》。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贵公司2001 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律师查验出席人员凭证 , 截止 2001年8月13日上午9:00,出席贵公司2001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数为917,206,128股,占总股本的78.75%。另, 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董事会成员有詹宗庆、王镜光、张伟、夏春奎、林波、梁大钧、伍维宪等七名, 监事会成员莫耀东、董北斗等二名,其他高管人员有宋帆、刘胜军。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律师见证,贵公司2001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 法规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在贵公司2001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 出席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高海生
    二OO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