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民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 告知该院 已受理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案。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与红光公司资产置换无效,依法保护原告对承 建工程的优先权。法院对该案的审判结果将关系到能否执行本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过的《本公司偏转线圈资产置换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彩管在建工程、 土地及其它应收款资产的议案》,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