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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8 证券简称:东莞控股 项目:公司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7-06-09 打印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控股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6月8日在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同意陈桂芳先生为东莞控股第四届监事会监事长。陈桂芳先生简历如下:

    男,汉族,1953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1970年参加工作,工作经历如下:

    1970.12-1976.03,在四川重庆8713部队6小队服役;

    1976.03-1976.12,任东莞市篁村周溪炮竹厂出纳;

    1976.12-1980.01,在湖北武汉钢铁学院化工系耐火材料专业读书;

    1980.01-2000.11,在东莞市石龙耐火材料厂工作;

    2000.11-2004.02,在东莞市莞深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任经理;

    2004.02至今,任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同意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7年6月9日

    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订稿)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订稿)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七日和一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

    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原来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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