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中对有关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按照该通知精神,自2005年6月份开始,我司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由原来5%减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我司今后经营成本的降低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