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的规定,本公司现将和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新远高速)之间的重大资产置换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远高速用于交割的资产,除运输工具、土地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外,其他资产已完成从新远高速到本公司的过户或移交工作;
    二、根据本公司与新远高速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公司已收到了新远高速的补价4097.26万元人民币;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办函[2004]141号文同意新远高速将莞深高速公路一、二期经营权转让给本公司;
    四、本公司已完成了税务登记的变更,并取得了新的税务登记证。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