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清远乐华电子有限公司长期拖欠本公司货款727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偿还本公司欠款并承担相关诉讼费。该案于2002年12月25日经[2002]清中法经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公司的起诉。本公司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裁定撤销(2002)清中法经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2003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撤销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清中法经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指令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清远市乐华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2、湖南省通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通亚公司”)长期拖欠本公司货款,本公司与湖南通亚公司就还款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湖南通亚公司也承诺归还,还签订了《抵押合同》,湖南通亚公司将部分设备作为欠款的担保。但是,还款计划一直未能有效落实。为此,本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5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以(2003)东法发二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湖南通亚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72500元及利息(自2002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案受理费18370元及保全费8880元由湖南通亚公司负担。
    3、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因已全额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号;
    (2)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东法发二初字第1554号
    特此公告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