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03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参加会议董事有5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意本公司拟向交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壹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的议案。
    1、同意向交通银行东莞分行提供三仟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2、拟请求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授权詹宗庆先生代表本公司与交通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上述授信项下有关法律文件。
    二、为补充本公司的运营资金,同意继续用本公司有关资产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叁亿元授信的议案。
    1、同意用本公司拥有的、产权清晰、合法的101总装厂房、建筑物附设设施、111号泵房、101W综合楼作为目前已发生及未来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叁亿元授信的抵押物,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确定的23706.16万元作为抵押物的作价依据。
    2、拟请求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上述授信的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评估值:18329.39万元
    证件号:东国(97)特44号
    3、授权詹宗庆先生代表本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上述授信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该项决议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