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职权、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职能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返法律、 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
    (二)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收受贿赂, 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三) 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 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 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 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 有冲突的行为;
    (五)监事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当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 失误而监事会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造成公司损失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第十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与监事的资格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中两名监事由股东担任,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由全部 监事过半数推选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程序:
    (一) 监事会严格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督促董事、 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监事会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财产完整。
    (三)监事会的决议与董事会的意见发生冲突,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 监事会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有关决议和意见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程序:
    (一)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
    (二)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表决,并且监事会决议应当是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监事会可以要求相关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就有 关问题进行质询。
    (六)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也可以制作一套自行留存。保存期限 不低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