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大连龙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 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出席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 式刊登于2001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01年12月21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2955.2万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6673.92万股的44.28%。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任 期内。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收购大连滨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海方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56.2%股 权的议案》等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监票人对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 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 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开胜
    20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