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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7 证券简称:*ST长兴 项目:公司公告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3-10-15 打印

    2003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我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长兴开建)将持有的我公司1744.4万股股权托管给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并质押给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告,对此公告,我公司现澄清如下:

    一、上述公告,我公司不知情,且未经我公司同意直接刊发,违反了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规定。

    二、2003年10月14日,我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兴开建正式声明函,称:长兴开建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均系法人代表王光明的个人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已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不予承认。公司的全体股东正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相关合同,并依情况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长兴开建现任董事高祥效已向公司声明,其对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所谓《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不知实情,在有关公司文件上的签字系被人欺骗、利用,不承认上述合同。

    特此公告。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我公司系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就2003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刊发的我公司将持有的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744.4万股股权托管给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及与其同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公告一事,现澄清如下:

    一、我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均系法人代表王光明的个人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已违反公司章程,我公司不予承认。我公司的全体股东正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相关合同,并依情况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我公司现任董事高祥效已向公司声明,在上述事件中其签署的有关公司文件系被人欺骗、利用,其本人不承认我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所谓《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声 明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作为公司的现任董事,对于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我本人并不知其实情,我在有关公司文件上的签字系被人欺骗、利用。

    在此,我声明如下,我本人不承认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祥效

    (签字):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声 明 函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贵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就2003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刊发的我公司将持有的贵公司1744.4万股股权托管给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及与其同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公告一事,向贵公司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均系法人代表王光明的个人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已违反公司章程,我公司不予承认。我公司的全体股东正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相关合同,并依情况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我公司现任董事高祥效已向公司声明,在上述事件中其签署的有关公司文件系被人欺骗、利用,其本人不承认我公司与大连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所谓《股权托管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声明。

    

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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