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七次董事会于2003年8月18日上午9:00在北京五矿大厦二层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七名,董事卞于贵先生、独立董事刘延平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席,分别书面委托董事杨建宇先生、独立董事樊行健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实际出席会议董事共计五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由董事长文一波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所支付给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2003年半年度担任审计工作的审计费用为30万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国投原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03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议案:鉴于本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于2003年2月20日暂停上市后的按中国会计准则经审计已经盈利的2003年半年度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条件,董事会决定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公司聘任中国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股票恢复上市推荐人;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郑重承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恢复上市期间,未经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二OO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03年9月21日上午9:00时在公司总部召开公司二OO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会议时间:2003年9月21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公司总部十九楼会议室;
    3、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4、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与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2)公司股票自2003年2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所暂停上市。从2003年2月20日起,公司在深交所登记在册的股东情况已无变化,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为自2003年2月20日止在深交所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股东。
    5、会议登记办法:
    符合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持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部分委托请注明委托范围)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请于2003年9月15日—19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在本公司十七楼投资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出席证。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在2003年9月20日上午9:00前备置于本公司十七楼投资部。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电话:0717-6236206
    传真:0717-6233167
    联系人:张维娅
    邮编:443000
    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
    授权委托书
    致: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股东代理人___先生或女士出席贵公司__年__月__日召开的___年第__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股东代理人的姓名___,性别___,民族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二)委托人_____的股东证券帐户号码为________,截止__年__月__日持有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____的___%,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为___股。
    (三)股东代理人享有表决权、发言权,并以股东大会要求的表决方式表决。
    (四)股东代理人对已列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审议的全部事项,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由此引致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五)股东代理人对可能列入股东大会的临时议案有表决权,并可按自己意思表决。
    (六)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监票人、审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等,股东代理人享有表决权。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股东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八)本次授委托日期范围: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股东代理人(签章):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