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15日在公司四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706,463,204股,占公司总股本54.705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前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同意706,46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同意706,46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三、审议否决《关于2003年度增资配股延期的议案》。
    同意22,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2%;反对706,440,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四、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太钢热连轧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意706,46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五、审议否决《关于收购太钢热连轧厂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时,太钢(集团)公司及在太钢(集团)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等关联股东回避,其他非关联股东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10,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9.8402%;反对2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70.1598%;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控制度的报告》。
    同意706,46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
    本次大会由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原建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4年6月1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4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会议如期于2004年7月15日上午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川平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706,463,20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70505%。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表决。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原建民    20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