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6月21 日在公司四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川平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目前公司已有两位独立董事,按此要求尚缺一名,公司董事会提名林义相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请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由每年5万元人民币调整为每年6.25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提请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03年8月11日(星期六)召开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如下:
    ①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②审议《关于调整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③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林义相先生,男,39岁,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1983年至1984年在北京语言学院培训法语专业,1984年至1985年于法国格勒诺布尔大学学习,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5年至1989年于法国巴黎第十大学应用宏观经济学专业学习,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9年至1994年在法国储蓄与信托银行(CDC)股票部担任分析师,从事股票投资与分析。 1993年至1996年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信息部副主任、证券交易监控系统负责人,1996年至2001年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1998年至2001年任北京华夏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0年至今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委员会主任委员,2001年至今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林义相先生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23日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林义相,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1%以上;
    三、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
    七、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为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林义相    2003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