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原建民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02年9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02年 9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2年10月25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川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 人,代表公司股份630,741,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109 %。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和持股凭证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