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山东海化”)1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化转债”)发行及发行方案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27文核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04年9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次发行将于2004年9月7日(星期二)进行,现将本次海化转债发行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发行种类、面值、数量、利率、期限和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种类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为100元/张,发行数量1000万张,利率为第一年1.5%,第二年1.8%,第三年2.1%,第四年2.4%,第五年2.7%,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初始转股价格为7.15元/股。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东。
    (2)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上网定价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股票帐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采用向所有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该余额=本次发行总额-原股东优先认购金额)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海化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山东海化”股份数乘以2.1元,再按100元1张转换成张数,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深交所配股业务指引执行。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代码为“080822”,认购名称为“海化配债”。
    (4)原股东持有的“山东海化”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优先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债认购。
    (5)原股东除可优先认购外,还可参加优先认购后余额的申购。
    (6)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申购,申购代码为“070822”,申购名称为“海化发债”。
    (7)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上方式参加申购,将比照社会公众投资者执行;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下方式参加申购,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8)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初步确定:网上向申购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50%,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发售比例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在初定的网下配售数量和网上发售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
    4、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对机构投资者的网下发售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5、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认购办法:
    (1)认购代码为“080822”,认购名称为“海化配债”。
    (2)认购1张海化配债的价格为100元。
    (3)参与优先认购的每个帐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
    6、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的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070822”,申购名称为“海化发债”。
    (2)认购1张海化发债的申购价格为100元。
    (3)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帐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帐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万张。
    (4)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同一股票帐户只可申购一次,不得在几个证券交易网点多次申购,重复申购无效;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5)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申购数量特别提示: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下限为50万元(含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金额上限为100,000万元,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海化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8、网下申购缴款特别提示:
    (1)申购定金:每个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4年9月7日(T日)15:00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定金请划至主承销商如下收款银行帐户(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海化转债定金”字样):
    帐户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
    银行帐号:083903120100409000152
    (2)缴纳认购款: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缴纳认购款(在划款时注明投资者名称和“海化转债款”字样),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扣除定金后尚需缴纳的认购款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T+3日)下午15: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如下收款银行帐户:
    帐户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国通支行
    银行帐号:083903120100409000152
    9、发 行 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电 话: 0536-5329931、5329379
    传 真: 0536-5329879
    联 系 人: 吴炳顺、李光强、江修红
    10、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5楼
    电 话: 0755-83785285、83788058
    传 真: 0755-83788877
    联 系 人:杨小虎、侯良智、李伟民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