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二○○三年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8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监事会主席董言武先生主持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按会议议程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公司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
    2、关于延长公司可转债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
    5、关于参与发起设立山东海化原盐运储有限公司的议案
    6、关于落实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关于印发<济南证管办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以下修改: 原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 原第四条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书面委托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 监事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举办的培训,提高履行职责的技能,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备案。
    原第五条增加(十三):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原(十三)顺延为(十四)。
    增加(十五):
    出席股东大会;原(十四)顺延为(十六)。
    增加第二、三、四款: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监事会对违法失职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更换或解聘的建议,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公司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在履行职责遇到障碍时,可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反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报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为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排除障碍。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原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监事会应加强与独立董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监督效果。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独立董事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