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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2 证券简称:G海化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零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3-13 打印

    致: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专项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1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就本次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12 日上午在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宾馆召开,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大会通知规 定条件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自然人股东的代理人、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其 代理人)。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名,代表股权300361740股,占总股本的71 .51%。

    经审核,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事项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通过。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房立棠

      20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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