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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2 证券简称:G海化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修改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02-04-05 打印

    附件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作以下修改。

    1、原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 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修改为:为维护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海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2、原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修改为:将“权利”修改为“权力”。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3、原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修改后为第三条:原第一款修改为“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原第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表 决。

    修改后为第四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数、 股东账号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5、原第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 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修改后为第五条:在“股东大会”后增加“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6、删除原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增加:

    第六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7、原第三、四条顺延为第十一、十二条。

    8、原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名, 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九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为第十三条:

    第(一)项中将“九名”修改为“八名”。

    增加第(五)项:“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原第(五)、(六)项顺延为第(六)、(七)项。

    9、原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 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上述三十日的起始期限,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为了保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所作出决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收到的书面回复, 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内将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 公司可以召开 股东大会。

    修改后为第十四条:

    删除第一款中“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和第二款。

    10、原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主要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和会议召开 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应逐一列明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涉及需逐项表决的提案,予以强调;

    应详细介绍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如果有关内容已经披露的,应说明披露时间、 报刊和公告名称。

    三、会议出席对象

    确定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和其他出席对象。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主要说明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和登记地点。

    对受委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五、其他

    主要说明会议联系方式和会议费用情况。

    六、备查文件

    11、原第七、八条顺延为第十六、十七条。

    12、原第十六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修改为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下称“提议股东”)、 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书面提案应当报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 到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13、原第十七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本条以下称“提 议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上述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 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并报告本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 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四)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 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提议股东在收到通 知后十五日内, 决定是否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并将决定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五)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通知中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六)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会议的合 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七)对于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未能主持股东大会的, 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股东大会。 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 师进行股东大会见证的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修改后为第十九至二十四条

    删除第(一)项。

    原第(二)、(三)、(四)项顺延为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原第(五)项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原第(六)项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 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 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 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原第(七)项顺延为第二十四条。

    14、增加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 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 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15、原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

    16、原第二十三条顺延为第二十七条。

    17、原第十九条顺延为第二十八条。

    18、原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修改后为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 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19、原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任何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分别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股东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每增加百分之五, 其可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即增 加一名;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不得少于六人, 其中至少有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 通决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少于二名,普通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表决。

    股东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每增加百分之五, 其 可提名监事候选人数即增加一名;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不得少于二人;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不得少于三名。 公司监事候选人采取差额选举的 方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当选人数不得少于二名,普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分别表决。

    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表明意愿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七日前提交股东大会。若股东提名的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则差额部分由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对于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公司的利益或不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的, 任何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有对董事或者监事提出罢免提案的权利, 有关 罢免董事或者监事的提案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七日前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 的罢免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

    修改后为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任何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工会委员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20、原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顺延为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条。

    21、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顺延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2、增加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进行 登记。会议登记可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

    23、原第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修改后为第四十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出席 人身份证以及法人股股东有效持股凭证。

    (二)个人股股东: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或委托代理他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

    24、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顺延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5、增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 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预定的日期和程序进行, 在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 开始后,应首先报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和所代表的股份数。

    26、原第三十至三十二条顺延为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

    27、原第五十二条顺延为第四十九条。

    28、增加

    第五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

    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保证发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在会议登记时说明,如果是书面发言, 应同时 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第五十二条 股东发言顺序应按照所持股份数多者在先、书面发言在先的原则 安排。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发言时,应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五十四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 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 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股东要求临时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正在进行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五十五条 每一股东发言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十分钟。

    29、原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会和 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修改后为第五十六条 股东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影响其判断 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和建议。

    对股东提出的质询和建议, 主持人应当亲自或制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者其他有 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说明理由:

    1、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2、质询与议题无关;

    3、质询事项有待进一步调查;

    4、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5、其他重要理由。

    30、原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后为第五十七条,增加第二至四款: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具体实施方式 为:

    1、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2、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所应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该次表决; 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所应拥有的全部表 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次表决。

    4、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 权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前款所称所选出的监事人数,仅限于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股东大会在对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 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并对其作出说明和解释; 董事会应当制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表决方式的选票。

    31、原第三十三条顺延为第五十八条。

    32、原第三十五条顺延为第五十九条。

    33、原第四十二条顺延为第六十条。

    34、原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顺延为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35、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修改后为第六十四条,增加第二、三款: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删除原第三十四条。

    36、增加第六十五条 股东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本次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 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37、原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 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义务作如实说明,有关关联股东回避 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如发现董事会将关联股东参与表决未取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非关联股东有权在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 回避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并注明申请某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 股东大会对回避 申请予以审查,按本章程的规定使关联股东回避。

    对于《相互提供产品和综合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关联交易, 可以按照协议 的约定签定具体的实施合同,对于交易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的具体实施合同, 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因特殊情 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 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 向股东大会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 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 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 请予以审查。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2、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38、原第四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修改后为第六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 一名监事出任监票人参加清点。

    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监票人。

    39、原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后为第六十八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并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将清 点结果填写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

    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名。

    表决票和表决结果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

    40、原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点票。

    修改后为第六十九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宣布。”。

    41、原第五十三条顺延为第七十条。

    42、原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修改后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以 及要求赔偿诉讼。”。

    43、原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顺延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44、增加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 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介绍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 表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二、提案审议情况

    介绍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 反对和弃权的具体情况以及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涉及逐项表决的提案,披露逐项表决的结果。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的, 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介绍提案的表决 结果。

    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公告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结 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介绍股东大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称,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大会出现增 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全文披露律师意见书的内容。

    四、备查文件

    第七十六条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以下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意见书;

    3. 股东的新提案(如有);

    4.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45、删除原第五十五条。

    46、原第五十六条顺延为第八十条。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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