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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G京山 项目:公司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2005-10-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调整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2股”;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27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0月17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高管通过拜访机构投资者、网上路演、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合计获付47,342,684股。”

    现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2股,合计获付50,498,864股。”

    二、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京山轻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京山轻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的对价股份由原来的3股提高到3.2股。

    京山轻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并与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等各方协商基础上形成的。调整后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事实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受能力、公司资本结构等因素,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东对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诚意。

    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京山轻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京山轻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除尚须京山轻机相关股东会议根据《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定的程序审议和批准外,上述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有关各方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0月26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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